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957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957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輝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蔡長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麥箖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上訴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72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957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麥箖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上訴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72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