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9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顧問報酬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袁靜文、滕允潔、李媛媛、石有為、林金吾
- 當事人翔美食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962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翔美食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文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勤誠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顧問報酬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4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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