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079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079號
- 聲請人
- 蔡志良
上列聲請人因與食藝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再審判決(108 年度勞再字第4 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朱健興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勞聲字第2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