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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079號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再審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彭昭芬蘇芹英徐福晋李瑜娟邱璿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079號

聲請人
蔡志良

上列聲請人因與食藝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再審判決(108 年度勞再字第4 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朱健興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勞聲字第2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邱 璿 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079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再審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