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085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085號
- 聲請人
- 蔡志良
上列聲請人因與食藝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本院裁定(108 年度台上字第1188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選任律師朱健興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同法第466條之2第1 項亦有明文。本件聲請意旨以:伊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188號裁定聲請再審,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等語,並提出該基金會准予扶助審查表、臺北市低收入戶卡、中低收入卡及各裁定等為證,其聲請本院准予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選任律師朱健興為其訴訟代理人,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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