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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099號

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魏大喨李寶堂陳毓秀林玉珮李文賢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099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慶陽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13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 項明定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而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目的在於確定訴訟費用額,資為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應賠償他造所支出訴訟費用數額之核定標準。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陳慶陽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2136號判決,廢棄臺灣高等法院關於聲請人部分之判決,發回該法院更為裁判。該院嗣以108 年度上更一字第80號,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並命相對人等負擔聲請人勝訴部分之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敗訴部分之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因不得上訴第三審而告確定。則聲請人聲請核定上開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136號事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李 文 賢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099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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