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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102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袁靜文林金吾李媛媛石有為滕允潔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102號

聲請人
聯懷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森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聯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上訴事件(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45號、108年度台上字第74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滕 允 潔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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