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聯懷企業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102號聲 請 人 聯懷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森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聯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上訴事件(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45號、108年度台上字第74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滕 允 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