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鄭純惠、李瑜娟、黃書苑、陳麗玲、王本源
- 法定代理人郭麗蓉
- 被上訴人八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385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八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麗蓉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瑞馳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49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316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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