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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385號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鄭純惠李瑜娟黃書苑陳麗玲王本源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385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八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麗蓉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瑞馳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49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316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王 本 源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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