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447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447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龍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 年度勞抗字第47號),提起再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或因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或委任訴訟代理人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第46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原裁定提起再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至聲請人所提他件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則無拘束本院之效力。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