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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537號

請求履行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鄭傑夫盧彥如林麗玲張恩賜吳麗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537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采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朱益成間請求履行契約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1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吳 麗 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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