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537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采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朱益成間請求履行契約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1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吳 麗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