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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656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沈方維張競文陳靜芬陳麗芬鍾任賜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656號

聲請人
瑪麗蓮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志強
訴訟代理人
楊晉佳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維娜斯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00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鍾 任 賜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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