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734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734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3 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勞聲字第135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 284條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聲字第135號裁定提起抗告,而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抗告裁判費;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302號准對聲請人為訴訟救助之裁定,於本件無拘束力。依上說明,其聲請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