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737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737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6 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勞聲字第145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其他聲請駁回。
駁回部分之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上開事件,以其為中低收入者,無資力支出抗告裁判費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臺北市中低收入戶卡,以為釋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對於上開裁定提起抗告,依法毋庸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