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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947號

請求給付工資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高孟焄蘇芹英徐福晋周玫芳彭昭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947號

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因與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64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640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亦有明文。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聲請變更送達地址+科技設備傳送文書+線上查詢案件進度+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抗告+異議+聲請再審狀」,未有其簽名或蓋章,且未預納聲請再審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9月29日為公示送達,有公示送達證書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於同年11月28 日發生送達效力。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彭 昭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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