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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970號

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沈方維張競文陳毓秀林麗玲陳麗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970號

聲請人
智利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烱祺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崇偉南京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8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陳 麗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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