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970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970號
- 聲請人
- 智利達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烱祺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崇偉南京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8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970號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崇偉南京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8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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