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9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970號聲 請 人 智利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烱祺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崇偉南京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8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陳 麗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