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陳國禎、鄭純惠、梁玉芬、王金龍、陳真真
- 法定代理人李岌
- 原告北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606號聲 請 人 北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 岌 上列聲請人因與勤崴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陳 真 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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