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64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64號
- 聲請人
- 李宗鑾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桃園農田水利會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本院核發之臺灣高等法院 106年度上字第1284號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聲請再審,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法院固得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 2項規定,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固得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惟再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時,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
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對於本院核發之上揭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聲請再審為由,聲請裁定於該再審事件裁判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
惟查聲請人聲請再審事件,業經本院另以 109年度台聲字第62號裁定予以駁回確定。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