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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64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核發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再審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鄭雅萍陳玉完蕭艿菁陳毓秀李文賢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64號

聲請人
李宗鑾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桃園農田水利會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本院核發之臺灣高等法院 106年度上字第1284號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聲請再審,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法院固得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 2項規定,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固得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惟再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時,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

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對於本院核發之上揭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聲請再審為由,聲請裁定於該再審事件裁判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

惟查聲請人聲請再審事件,業經本院另以 109年度台聲字第62號裁定予以駁回確定。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李 文 賢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64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核發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再審停止強制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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