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UAB MV Steel Group、Rimantas Vysniauskas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727號聲 請 人 UAB MV Steel Group 法定代理人 Rimantas Vysniauskas 訴訟代理人 黃若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結進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23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