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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757號

請求給付工程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陳國禎鄭純惠梁玉芬王金龍陳真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757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佑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介

上列聲請人因與勁青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60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陳 真 真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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