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7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提案大法庭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775號聲 請 人 康福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江龍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菁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再審之訴上訴事件,聲請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院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民事庭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者,得向受理案件之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本院受理前開聲請,認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1項、第3 項規定自明。所稱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係指在相同事實之前提下,該法律爭議在合議庭受理之案件,與先前裁判均對裁判形成具有必要性,且合議庭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及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分別適用於該法律爭議後,將對該法律爭議得出不同結論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規定,及其立法理由說明所示之法理,應用於民事事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發現新事證之再審事由新法則,如有不同意見,聲請將此法律爭議提案予大法庭裁判。惟查,就聲請人主張之法律爭議,本院並無歧異之民事裁判法律見解,聲請人復未表明其主張之本件法律爭議,具有如何之原則上重要性及其理由,所為聲請,核與提案之要件不合,自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