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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803號

請求返還土地等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王仁貴魏大喨滕允潔李瑜娟林金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803號

聲請人
五州石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鵬榮
參加人
國敦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鵬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簡正章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67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聲請人對本院上開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1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 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及國內快捷掛號包裹查詢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林 金 吾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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