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8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高孟焄、袁靜文、邱璿如、徐福晋、彭昭芬
- 法定代理人陳明立
- 被上訴人和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805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和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立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豐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14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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