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8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6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819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捷達威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群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亞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5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陳 駿 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