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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159號

一、台 芝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祭祀公業吳江怡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上訴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吳麗惠鄭純惠徐福晋管靜怡邱景芬

上訴人
芝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玉貞
訴訟代理人
錢紀安律師
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吳江怡
法定代理人
吳富春
法定代理人
吳玉志
法定代理人
吳富乾
法定代理人
吳富俊
法定代理人
吳富南
法定代理人
吳貴增
法定代理人
吳貴輝
法定代理人
吳富國
法定代理人
吳貴順
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本院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1159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當事人欄被上訴人項下,應更正增列「訴訟代理人林梅玉律師」。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情形,自應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邱 景 芬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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