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
- 上訴人
- 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正時
- 訴訟代理人
- 薛銘鴻律師
- 被上訴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瑞惠
- 訴訟代理人
-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連思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實行質權事件,中華民國110 年10月24日本院裁定正本(110 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正本關於裁定日期「中華民國 110年10月2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 110年10月14日」。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本件本院上開裁定正本與裁定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情形,自應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