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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50號

一、台 楊進春(洪尾之承受訴訟人)等與陳亮燁等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聲明承受訴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陳玉完陳麗玲黃書苑謝說容周舒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850號

聲明人
即上訴人
楊進春(洪尾之承受訴訟人)
即上訴人
高富英(洪尾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洪阿一
上訴人
洪志忠
上訴人
蔡 尾
上訴人
洪進德
上訴人
洪進旺
上訴人
洪東坡
上訴人
陳鈴鈴
上訴人
洪克明
上訴人
陳燈福
上訴人
陳俊名
上訴人
陳姵蓉
上訴人
洪秀蘭
上訴人
洪秀枝
上訴人
洪玉玹
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傳盛律師
被上訴人
陳亮燁
被上訴人
陳盛發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楊進春、高富英為上訴人洪尾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繼承人於得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 項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洪尾於本院裁判前之民國109年11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楊進春、高富英,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附卷足稽,自應由渠等為洪尾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周 舒 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50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楊進春(洪尾之承受訴訟人)等與陳亮燁等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聲明承受訴訟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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