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29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929號
- 上訴人
- 王鍊登
- 被上訴人
- 北星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北星圖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共 同
- 法定代理人
- 陳偉祥
- 被上訴人
- 新形象出版事業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偉賢
- 被上訴人
- 顏義勇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清文律師
吳詩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109 年度民著上易字第1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時,雖委任律師郭峻誠為訴訟代理人,惟雙方嗣於民國110 年5月5日具狀終止委任,有解除委任狀在卷。經本院於同年月20日以 110年度台補字第1388號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委任狀,是項裁定已於110年5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