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股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鄭純惠、蕭胤瑮、方彬彬、林玉珮、李瑜娟
- 當事人關傳雍、理想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曾宏達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2662號上 訴 人 關傳雍 訴訟代理人 邱仁楹律師 被 上訴 人 理想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曾宏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字第1141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曾宏達於民國100年1月17日將其所有被上訴人理想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理想公司)股權10萬股,借名登記予上訴人名下,嗣100年12月22日理想公司增資,增加登記股權15 萬股(下合稱系爭股權),曾宏達已終止其與上訴人間之借名登記契約,其於106年7月19日將系爭股權轉回自己名下,無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情事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上訴人對理想公司並無系爭股權存在,為原審合法確定之事實,則原審為其敗訴之判決,於法自無違誤。至原判決與此無涉之理由,無論當否,要與裁判結果不生影響,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