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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843號

一、台 笙翔國際科技有限公司與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袁靜文陳靜芬李媛媛石有為林金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843號

上訴人
笙翔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萍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被上訴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沈孟儒
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律師

      陳敬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8 年度上更一字第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利益數額,業經司法院依同條第3 項規定,以命令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至150 萬元。查本件上訴人笙翔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4號不利之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11萬5044 元,未逾150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依上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林 金 吾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843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笙翔國際科技有限公司與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上訴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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