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8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863號

請求給付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沈方維張競文陳毓秀陳麗芬鍾任賜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863號

上訴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南澤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被上訴人
東昕水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若男
訴訟代理人
張凱翔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麗珍律師
上1人複代理人
杜孟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6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解釋契約及意思表示之職權行使,所論斷:綜觀系爭契約第6.8.3條、第6.8.4條之約定,及兩造先後於民國100年9月21日在立法委員辦公室協議作成結論、101年2月1日簽訂契約附件、同年月7日簽訂契約變更書面記錄之過程及內容以察,堪認該書面記錄第2 條之真意,為僅於訴外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向兩造提起訴訟時,始由被上訴人全額負擔短收之電費差價、罰款及責任。至證人鄭宗玄、陳福田所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證言,尚難憑採。職是,台電公司既未向兩造請求給付100年9月至102年8月之電費價差新臺幣(下同)3,179萬4,088元,上訴人不得自102 年11月、12月處理費中扣抵該價差。從而,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上述處理費3,179萬4,088元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無礙事項,泛言未論斷,而未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鍾 任 賜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8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