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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97號

請求回復原狀執行救助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鄭雅萍滕允潔王本源蕭胤瑮王金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397號

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請求回復原狀執行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5 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台聲字第2664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1月4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王 金 龍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97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回復原狀執行救助聲請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