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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408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人格權爭議等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魏大喨李寶堂邱瑞祥林玉珮李文賢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408號

抗告人
黃仁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昀軒等間侵害著作權有關人格權爭議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0月12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裁定(110 年度民聲上字第1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抗告人以原法院受理109 年度民著上字第15號事件(下稱本案)之合議庭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6 款應自行迴避之情形為由,向原法院聲請法官迴避。

原法院以: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各款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其中第32條第6 款係載:「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惟抗告人係主張本案之合議庭法官應待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對相對人鄭皓文之偵查有結果後,始得行言詞辯論終結本案,臺北地檢署乃鑑定鄭皓文有無犯罪之鑑定機關,合議庭法官不能自為鑑定云云,並非主張本案合議庭法官於該訴訟程序中曾為鑑定人,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6 款規定之上開情形不合。本案合議庭法官既未曾於本案訴訟程序中為鑑定人,抗告人所為聲請於法不合,因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核於法洵無違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李 文 賢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408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著作權有關人格權爭議等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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