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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40號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高孟焄彭昭芬邱璿如徐福晋蘇芹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240號

抗告人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6 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勞聲字第14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觀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自明。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1 號命其補繳裁判費之確定裁定(下稱31號裁定)聲請再審,經士林地院以109年度勞聲再字第5號(下稱5 號裁定)以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並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經該院以109 年度勞聲字第145號裁定(下稱145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抗告人對於145 號裁定提起抗告。惟31號裁定非屬終局裁定,抗告人對於該裁定聲請再審,為不合法,5 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即無不合,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顯無勝訴之望,145 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所持理由雖有不同,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抗告意旨指摘145 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蘇 芹 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40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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