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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44號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抗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高孟焄彭昭芬蘇芹英徐福晋邱璿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244號

抗告人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勞聲字第19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 年度勞專調字第141號裁定(下稱141號裁定)命其補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經原法院以109年度勞聲字第198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予以駁回,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惟141 號裁定關於命補繳調解聲請費部分,依法不得聲明不服,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顯無勝訴之望,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屬不應准許。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所持理由雖有不同,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璿 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44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抗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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