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06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306號
- 抗告人
-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坤鎔(兼李林碧蓮之承受訴訟人)
- 抗告人
- 李政宏(即李林碧蓮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國棟間其他智慧財產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智慧財產法院裁定(108 年度民救上字第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智慧財產法院108 年度民救上字第1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月3日以109年度台職字第334號裁定命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抗告人李坤鎔、李政宏雖即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09年12月10日以109年度台聲字第2177號裁定予以駁回,是項裁定已於110年1月12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