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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06號

其他智慧財產權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袁靜文陳靜芬李媛媛石有為林金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306號

抗告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兼李林碧蓮之承受訴訟人)
抗告人
李政宏(即李林碧蓮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國棟間其他智慧財產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智慧財產法院裁定(108 年度民救上字第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智慧財產法院108 年度民救上字第1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月3日以109年度台職字第334號裁定命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抗告人李坤鎔、李政宏雖即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09年12月10日以109年度台聲字第2177號裁定予以駁回,是項裁定已於110年1月12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林 金 吾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06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其他智慧財產權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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