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884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884號
- 再抗告人
- 姜榮昇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冠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勞抗字第11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再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再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抗字第118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雖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1日以110年度台聲字第1186 號裁定駁回,並於同年6月1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再抗告人仍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再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