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133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133號
- 聲請人
- 優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宇強
上列聲請人因與我客室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帳款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64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133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我客室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帳款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64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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