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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392號

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陳重瑜周舒雁陳麗玲黃書苑梁玉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392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欣展鑫國際有限公司(原名稱欣展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年君

上列聲請人因與鹿野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66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386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梁 玉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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