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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564號

請求給付費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沈方維張競文陳毓秀陳麗芬鍾任賜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564號

聲請人
東昕水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若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23號、110年度台上字第863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即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023號、110年度台上字第863號事件各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鍾 任 賜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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