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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582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陳重瑜梁玉芬陳麗玲黃書苑周舒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582號

聲請人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星
聲請人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星

上列聲請人因與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17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並應依同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本件聲請人對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170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且未預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台聲字第449號裁定予以駁回,該裁定亦於民國 110年3 月10日送達聲請人,亦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又聲請人之聲請既不合法,自無提案予民事大法庭之必要,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周 舒 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582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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