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停車位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陳國禎、鄭純惠、林玉珮、謝說容、李瑜娟
- 當事人萬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598號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萬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儀 上列聲請人因與世貿名人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0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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