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6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6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 年度勞再抗字第28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109年度勞抗字第37 號命其補繳裁判費之確定裁定(下稱第37號裁定)聲請再審,經原法院以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對之提起抗告,而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查第37號裁定非屬終局裁定,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為不合法,原裁定予以駁回,於法並無違誤。聲請人對之提起抗告,顯無勝訴之望,依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即不應准許。又聲請人對於原裁定提起抗告,依法毋庸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亦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