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76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上訴並聲請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陳玉完周舒雁陳麗玲黃書苑梁玉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767號

聲請人
黃柏深

上列聲請人因與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9 年度上字第1213號),提起上訴,並聲請停止執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提起異議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法院固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惟其所提異議之訴如經駁回確定,法院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執行。本件聲請人雖以其已對相對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2634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然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業經本院另以裁定駁回其對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上字第1213號判決之上訴而確定,依上說明,其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梁 玉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767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上訴並聲請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