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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819號

請求返還借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魏大喨李寶堂林玉珮謝說容李文賢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819號

聲請人
陳慧錚律師(即上訴人黃湘淓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黃湘淓(原名黃秀珠)與被上訴人林昆宗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128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理由

按法院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酌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黃湘淓(原名黃秀珠)因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109 年度上字第17號),提起第三審上訴,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109 年度台聲字第1603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其訴訟代理人,嗣上訴人之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110 年度台上字第1288號裁定駁回確定。茲聲請人聲請酌定其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

爰核定金額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李 文 賢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819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借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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