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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925號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高孟焄彭昭芬蘇芹英邱璿如徐福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925號

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本院裁定(110 年度台聲字第2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4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人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台聲字第1308 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6月4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憑。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925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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