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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306號

請求返還合約保證金等聲請保全證據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鄭純惠(主筆)李瑜娟蕭胤瑮方彬彬王金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306號

聲請人
鑫元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雲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鼎泰豐小吃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合約保證金等聲請保全證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73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 條之規定自明。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739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主筆)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王 金 龍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306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合約保證金等聲請保全證據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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