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533號

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鄭雅萍滕允潔王金龍王本源蕭胤瑮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533號

聲請人
王淑珠

      黃渝婷

      黃志成(兼黃美雲之承受訴訟人)

      黃卿霞(黃美雲之承受訴訟人)

      黃夙卿(黃美雲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補字第94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主張民國110年2月25日本院110年度台補字第945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2、10、13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上開各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蕭 胤 瑮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533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