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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572號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彭昭芬邱璿如徐福晋石有為蘇芹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572號

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萬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補字第1639 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483 條規定,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旨在求訴訟程序安定,避免延滯訴訟,故如許當事人對該裁定聲請再審,即與立法本旨有違。是此項裁定牽涉其終局裁判而確定,如當事人有再審原因,亦僅得對該終局裁判再審,不得對該裁定聲請再審。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自明。是聲請法院准予訴訟救助者,除須無資力外,尚應符合「非顯無勝訴之望」之要件。聲請人對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9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110年度台補字第1639 號裁定命其補正,該裁定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上說明,不得對之聲請再審。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蘇 芹 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572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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