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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931號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袁靜文林金吾陳靜芬許秀芬石有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931號

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天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本院裁定(110 年度台聲字第581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 項規定自明。是聲請第三審法院准予訴訟救助者,除須係無資力之人外,尚應符合非顯無勝訴之望之要件。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581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 款規定,對之聲請再審,係以:伊就本院109 年度台聲字第2888號裁定(下稱2888號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原確定裁定駁回其聲請。然伊確有中低收入戶證明,已符合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所定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情形,原確定裁定未適用該法,逕予駁回伊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未合云云,為其論據。然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原確定裁定係以聲請人對2888號裁定聲請再審,顯無勝訴之望為由,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屬認定事實當否之問題,要與有無適用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無涉,難謂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是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顯無勝訴之望。依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即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931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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