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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119號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高孟焄彭昭芬蘇芹英邱璿如徐福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119號

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幸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8 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年度勞聲字第29 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 項規定自明。是聲請法院准予訴訟救助者,除須係無資力之人外,尚應符合「非顯無勝訴之望」之要件,以免濫用救助之司法資源。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聲字第206號准予訴訟救助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以其顯無勝訴之望為由,以110年度勞聲字第29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對之聲明不服,向本院提起抗告,其理由僅在爭執其是否無資力,毫未涉及原裁定駁回其聲請之理由,其抗告顯無勝訴之望。依上說明,其聲請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119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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