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339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339號
- 聲請人
- 陳國章
上列聲請人因與今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訴之追加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795號),聲請再審,而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法院尚未分案,則該法官是否承辦,猶屬未知,當事人自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7月29日 110年度台抗字第 79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請再審(下稱系爭再審事件),雖以本院法官高孟焄、彭昭芬、蘇芹英、邱璿如、徐福晋、李媛媛不公正,聲請迴避云云。惟查聲請人對系爭裁定聲請再審,本院尚未分案,上開法官將來是否承辦系爭再審事件,猶屬未知,且法官李媛媛並非本院現職人員,無迴避可言,聲請人之聲請,不應准許。又本院法官袁靜文、林金吾、石有為、陳靜芬參與系爭再審事件之前審裁判即系爭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 7款規定應自行迴避,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